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