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