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