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公民可以向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担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