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

人事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用人标准和培训大纲,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

鼓励自治州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开展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教育和传承活动,加强学科建设和各种实践活动,有计划培养专门人才。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