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须报经省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自治州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调查结束后,须向自治州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