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