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