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