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适时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监督意见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