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