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