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