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通过下列渠道解决:(一)国家和省对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二)省农垦总局对保护区的日常管护经费;(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四)旅游等经营性收入;(五)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在保护区内现有耕地土地承包费中应当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的资金,专项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退耕还湿和补充生态用水。具体办法由省农垦总局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