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国家和省对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农垦总局对保护区的日常管护经费;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
(四)旅游等经营性收入;
(五)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在保护区内现有耕地土地承包费中应当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的资金,专项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退耕还湿和补充生态用水。具体办法由省农垦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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