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