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