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占用,期满后仍占用
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补交绿地补偿金,并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罚款;
(二)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移植树木价格3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