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