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用热、用气、通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