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行为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