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进行的作业活动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未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