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