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桥梁、轨道封闭网、平交道口、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五)在高架道路(含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