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利用附着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的地下、地表、地上空间从事综合开发活动。

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实行市财政监管,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