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

(一)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二)初验合格,可以进行试运行;

(三)试运行合格,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四)试运营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