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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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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用水

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消防栓专门用于消防取水,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启、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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