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四)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用水相关数据;(六)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