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按照供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超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