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暂时封存与离任审计有关的帐册资料。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