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离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