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离任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提供与离任审计内容相关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