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三日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交换意见,但涉及犯罪线索的除外。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异议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