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程监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