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镇)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起始期限与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