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企业、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与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