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管线设施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