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管线设施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