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标准缴纳路面修复费。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缴纳路面修复费。

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