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费、路面修复费、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