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