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要求的燃气器具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