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要求的燃气器具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