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核发。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灞桥、未央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