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搭乱建棚房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