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