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