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