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对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

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