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