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