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