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