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